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顺序(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)-云顶国际集团
1、同一财产抵质押同时存在时,抵押登记的,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取得赔偿。
2、动产不仅可以质押,还可以抵押。
3.但是,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设立的条件和效力并不相同。
4.动产抵押可以在不交付的情况下设立,登记只是针对第三人的要求;动产质押的交付只有在完成后才能成立,是否登记不影响质押的效力。
5、因此,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抵押物时,应综合考虑抵质押的优缺点。
6.在未登记动产抵押的情况下,没有相应的权利出现,因此抵押权人的风险相对较高。
7.因此,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,必须办理抵押登记,以防出现意外情况。
8.延伸信息:根据《担保法》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的,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赔偿。
9.同时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99条,已登记的抵押物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,未登记的担保物平等结算。
10.根据上述规定,可以得出动产抵押登记不仅可以实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,还可以实现维护权利秩序的功能。
11、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对质权的绝对法律效力,也可以取得对后续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。
12、因此,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具有重要意义。
13.进行大规模动产交易(如机动车辆、船舶、飞机和散装原材料)(如买卖或设立质押)时,不仅应考虑交易标的是否为另一方所有,还包括动产上是否有已登记的抵押权,或者这些抵押权是否已经以第三方的名义登记。
14.因此,建议在进行大规模交易时对动产的所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,以防止交易中发生意外事件。